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晨报讯(通讯员 杨昌平 南京晨报/爱南京记者 姚均祥)近日,江宁开发区交警中队接到报警,称辖区秦淮路发生一起两车碰撞事故。
民警赶至现场,发现一辆小轿车停在马路中间,车头受损,地上还倒着一辆电动自行车。据了解,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秦淮路行驶。当车行驶至小区大门口处时,李某为图省事,明知在前方几十米处就有信号灯路口的情况下,竟然选择横穿马路,从车流中穿行。不料,就在此时,王某驾驶小轿车正好直行经过,避让不及,将李某连人带车撞翻在地。幸运的是,李某只是轻微擦伤,并无大碍。经认定,李某违反了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条之规定,驾驶自行车、电动自行车、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,应当下车推行。如果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,应当从这些设施通过;如果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这些设施,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。李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。